奥运口罩网上热销消费者称做工粗糙口罩捐赠方在售均为假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6 11:47:55  阅读:87990 来源:北京青年报
​  原标题:“奥运口罩”网上热销 有消费者称做工粗糙 口罩捐赠方:在售均为假冒  近日,东京奥运会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有不。
奥运口罩网上热销消费者称做工粗糙口罩捐赠方在售均为假冒

  原标题:“奥运口罩”网上热销 有消费者称做工粗糙 口罩捐赠方:在售均为假冒

  近日,东京奥运会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有不少网友在观看比赛之余,还会在网上购买一些运动员“同款”。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看到,目前有多家淘宝网店在售卖“奥运同款”口罩,有店家月销量能达到2万多。多位购买者晒出图片显示,口罩整体上和奥运口罩相似,同样有国旗以及五环的标志,但多人表示做工粗糙。近日,奥运口罩的捐赠方表示,口罩仅捐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所有在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口罩目前只是捐赠,还没有量产计划。律师称,如生产商生产假冒“奥运口罩”捐赠方的口罩或被行政处罚,消费者遇到类似事件,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同款“奥运口罩”网络上热销 有店家销量达2万多

  近日,随着奥运比赛的激烈进行,不少网友选择在网上购买运动员同款周边商品,例如发卡、发圈等,与此同时,一款“奥运口罩”也在网上流行开来。8月5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上搜索看到,有多个商家在售卖同款“奥运口罩”,称和中国体育代表团佩戴的口罩是同款,售价在20个25元左右。

  在淘宝平台上,一店家的展示图片显示,口罩总体上和运动员佩戴的很相似,但右上角被打上了马赛克,据客服人员称,该口罩是“同款”,从广州发货。客服发来的实物图显示,这款口罩的右上角上同样印有国旗和五环的标志。该客服称,“我们是大厂家生产,质量都有保证,保证正品。”另一家网店工作人员同样称售卖的口罩是“正品”,但当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询问具体口罩生产品牌及生产商时,工作人员只称是“同款”,没有透露具体信息。信息显示,该商品链接月销量达到了2万多。另一店铺中同样售卖相关口罩,并称是“健儿同款口罩”。

  在拼多多平台上,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看到,目前以“奥运口罩”为关键词已无法搜索到商品,但以“健儿口罩”等其他关键词搜索,仍能看到有多个商家在售卖“奥运口罩”,商家称是“东京奥运会运动员专用口罩”,还有商家还配上了多张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赛场上的图片作为宣传。

  在“奥运同款”口罩下,不少购买者给出了评价,有网友称佩戴很舒服,但也有多名购买者称,口罩只是普通口罩的包装,而且质量很粗糙,做工不仔细。有消费者称,介绍说是独立包装,但收到货后却不是,而且纹路都不一样,没法佩戴。

  口罩捐赠方:在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

  就在“奥运同款”口罩热销后,近日,北京一家制药公司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公司为奥运口罩捐赠商,中国队的“奥运口罩”深受网友喜欢,但公司严正声明,中国队“奥运口罩”仅捐赠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目前所有在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违规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还侵犯了公司的知识版权,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公司称,如消费者已购买假冒伪劣“奥运口罩”,建议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共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公司称,已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假冒伪劣“奥运口罩”情况并请求协调处理。请仿冒和销售假冒伪劣“奥运口罩”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仿冒和销售行为,否则公司将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公司称,奥运口罩目前只是捐赠,还没有量产计划。

  律师说法:假冒捐赠方口罩或被行政处罚

  8月5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如生产商生产假冒“奥运口罩”捐赠方的口罩,则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伪造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可对生产商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说,如果生产商生产的或销售商销售的口罩同时侵犯“奥运口罩”捐赠方的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生产商和销售商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表示,如销售商以“同款”为名售卖,而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退一赔三。

  赵良善建议,如消费者遇到类似事件,可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投诉无果,消费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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